2008年3月22日 星期六

讀書會-民法(2008.1.6)


一、96台大(丙組A)
在非對話的為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前,表意人得否任意撤回,理由為何?
在非對話之要約,其要約人保留要約到達後之撤回權者,其要約之表示是否還成其為要約?
何謂代理權之授權行為的無因性?這與「代理權之消滅,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」(民法108Ⅰ)之規定是否衝突?「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,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」(民法107前段)的規定在此之意義為何?

二、96台大(各組B)
甲購買市價一百二十萬的A車,使用一年後,覺得開車時車身晃動,有點怪怪的,於是將A車出售於乙公司。甲告知乙︰「這輛二手車以六十萬元出售,我不再負任何責任。」乙覺得很划算,一口答應。甲隨即將A車交付予乙,乙購買A車後,向丙保險公司購買汽車強制責任險。乙將該車交由丁員工駕駛,載運貨物。某日,丁送貨完畢後,回程途中,順道接送女友回家,在折往女友家途中,丁與女友邊聊天,邊開車,超速駕駛。在某十字路口左轉時,丁未打方向燈左轉,突然發現前方有行人戊,奔馳穿越馬路。丁一時驚嚇,心臟病宿疾復發,陷入短暫休克。其駕駛之車輛因而失控,衝撞戊,致戊嚴重受傷。
經查,A車於出售乙之前,煞車器即嚴重失靈,縱使丁即時煞車,亦無法煞車成功,丁一向無照駕駛,乙並不知情。又乙於購買A車後,疏於定期檢查,機件發生些微故障。當乙向丙公司請求理賠強制責任險時,丙表示,雙方訂立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乙公司,非丁員工,因而拒絕理賠。試問︰戊對甲、乙及丁;乙對甲及丙得如何主張權利?被請求權人如何主張抗辯?

三、月旦法學教室實例題(林誠二文章,62期,pp10~11,2007.12)
甲有古董紅木家具一組,因家中無合適位置擺設,乃將其與乙之鑽戒互易,雙方同時交付之。未料乙於事後發現該古董家具為贗品,而甲於受領鑽戒後即將其作為生日禮物贈與並交付善意之女友丙,問︰一、若甲不知古董為贗品時,乙依意思表示錯誤規定撤銷互易契約後,乙可否向丙請求返還鑽戒?二、承上題,如乙係主張撤銷互易契約及讓與行為時,可否向丙請求返還鑽戒?
ㄧ、進度:民總、債總。
二、題目分析
(一)第一題主要爭點在於:
1、【要約】與【要約之引誘】應如何區別,保留撤回權之要約是否仍為要約。
2、代理權之授權行為無因性之相關探討。
(1)與民法108Ⅰ「代理之消滅,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。」是否有衝突。
(2)民法107前段「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,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」在此之規範意義為何。
(二)第二題主要爭點在於:
1、戊(受害人)如何主張?重點在於侵權行為要件中【因果關係】之探討。
(1)對丁:丁之心臟病宿疾復發與煞車器本身嚴重失靈,是否對侵權行為之成立有影響。
(2)對乙:188條僱用人責任以及乙本身是否須負184條侵權行為責任。
(3)對甲:甲不告知乙車輛瑕疵是否與戊之受害有因果關係,從而須負侵權責任。
2、乙如何主張?
(1)對甲:瑕疵擔保(尤其是特約免除擔保責任是否有效之問題)、不完全給付責任。
(2)對丙(保險公司):被保險人之範圍是否包括經同意使用汽車之人。
(三)第三題主要爭點在於:
1、撤銷債權行為與同時撤銷債權與物權行為,其所有權變動與法律關係之區別。
2、於無權處分之情形,是否須類推183,要求第三人負返還責任。
(1)重視原所有人權益:類推183。
(2)重視第三人權益:不類推。
三、背條文進度:民總、債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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