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大企業少東A自知患有愛滋病,在酒店時遇到提供性交易的B女,A要求不使用保險套,為B女所拒絕。A表示願意額外多給付新台幣一萬元,B女接受。隔了一段時間,B女經其就診的國立醫院醫師C證實已經被A男感染愛滋病。一年後,B女因為愛滋病導致併發症而死亡。有八卦雜誌記者D亟欲爆料,經打聽後,得悉C之女友為D的高中摯友E,於是拜託E向C說情,請求提供B女的檢驗報告,C愛屋及烏,把資料交給D。D得到資料後,向A要求給付「新聞處理費」現金新台幣一百萬元,否則將在雜誌上將A、B之間的事情全盤爆料。A不堪其擾,報警抓人,D分文未得。問少東A、醫師C、記者D、女友E在刑法上之刑事責任為何?
二、95台大
甲男持改造槍枝欲搶超商,其進入超商後,即持槍命店員乙男交錢,乙男不從,甲男遂對空開槍,乙男見狀,竟心臟病發死亡。甲男見乙男死亡,大感驚訝,拔腿就跑,甲男並未拿超商內任何金錢及物品,試由刑法之學理討論本案甲男之刑事責任為何?
三、96政大
在區分正犯與共犯(教唆犯、幫助犯)為必要之前提下,請詳細論述應如何區分犯罪之正犯與共犯?
一、進度:刑法全
二、題目分析:
(一)第一題:
1.整體而言,牽涉多人刑責,答題應更簡潔切要,注意時間控制。
2.各人刑責:
(1)少東A:
Ⅰ、刑法271【殺人罪】與刑法285【傳染花柳病痲瘋罪】之探討。
Ⅱ、此外可略述是否有被害人同意之問題(同意性交=同意承受被傳染之風險?)。
(2)醫師C:刑法316條【洩漏因業務得知之他人祕密罪】之探討。
(3)記者D:
Ⅰ、刑法346條第1項之【恐嚇取財罪】之探討。
Ⅱ、記者D教唆女友E教唆醫師C洩漏他人祕密,是否仍成立教唆犯?亦即教唆他人為教唆行為,是否仍成立教唆犯?
參照林山田,《刑法通論》下冊,增訂八版,頁116之說明,只要行為人之目的在於使被教唆者教唆正犯為犯罪行為,亦可構成教唆犯,此種教唆行為可稱為【輾轉教唆】,此處之行為人則可稱之為【教唆教唆犯】或【間接教唆犯】。
(4)女友E:其教唆男友C之行為可成立為刑法316條【洩漏因業務得知之他人祕密罪】之教唆犯。(略述教唆犯之要件,引用刑法29條)
(二)第二題:
1.整體而言,題意簡短且只需論述甲男一人刑責,應小題大做,就各爭點詳述之。
2.甲男刑責:
(1)是否構成強盜?
Ⅰ、甲之強制行為是否達到【至使不能抗拒】之程度?有三說可資探討,【一般人標準說】(實務傾向)、【被害人標準說】以及【折衷說】(綜合考慮)。
Ⅱ、若未達到【至使不能抗拒】之程度,應如何論罪?實務:恐嚇取財或得利罪;學說:應依行為人之故意成立強盜未遂或恐嚇取財得利罪。(ps.若此處採實務見解,則於(3)之部份無成立強盜致死之可能,僅能成立過失致死)
(2)若構成強盜→強盜未遂?
(3)就乙男之死再進一步探討→強盜致死、過失致死或不可歸責於甲?
Ⅰ、強盜致死罪(328Ⅲ)是否以強盜既遂為前提?有兩說:
(甲說)強盜不論既未遂均可成立。
(乙說)不包括未遂之情形,以強盜既遂為限。
理由:
a.以條文編排來看,不包括未遂之情形(未遂規定於第4項)。
b.強盜致死與致重傷未有處罰未遂之明文(328Ⅳ規定328Ⅰ、Ⅱ之未遂犯罰之,未及於328Ⅲ),故應以強盜未遂與過失致死或致重傷,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。
Ⅱ、過失(預見可能性)之探討。
Ⅲ、是否屬於反常因果關係而不可歸責於甲,或不具相當因果關係。
(三)第三題
1.申論題,分述各說,結尾或可加一短評。
2.客觀理論(形式客觀、實質客觀)、主觀理論(故意理論、利益理論)、犯罪支配理論、法益侵害理論之說明。
2008年3月22日 星期六
讀書會-刑法(2008.2.24)
一、96台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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